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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老旧小区装电梯一楼不同意,有人冒签被诉!法院判决亮了

四川在线 2022-05-14


全体人员起立后,庄严的法槌,敲在用乒乓球桌临时搭设的审判桌上。4月8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承办法官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该案发生在高新区丽都路丽都花园小区。在该小区某单元,顾某等楼上住户对加装电梯有很强的需求,在与电梯公司形成初步加装电梯方案后,遭到底楼住户李某夫妻的反对,由于双方之间分歧较大,几次沟通均不欢而散。这次,法院驳回了底楼住户的主张。


庭审现场


没有电梯的老旧小区

一个单元好几层住户都是老人

有的残疾有的高龄 爬楼非常不方便


李某夫妻二人是丽都花园小区底楼住户,顾女士等人是楼上住户。记者在现场看到,他们所居住的单元一共7层,共14户居民。顾女士告诉记者,这一单元的住户以老年人为主,很多人身体不好,爬楼梯有困难。


“住在202的老人,做了心脏搭桥手术,二楼也上不去,常年把轮椅放到楼下。”顾女士说,现在老人搬到儿子家,在天府新区。有一次老人回来,很无奈地和她说,住在两边都有好处,“但住在这边,我实在是上不了楼。”


顾女士介绍,3楼的住户是一位残疾老人,常年需要坐轮椅。“前两天老人要回家,上不去楼,最后是请保安把他抬上去的。”另外,4楼的一户阿姨叔叔已经80多岁了,阿姨前年去外地看儿子的时候摔了一跤,半年下不了楼。5楼也住着一户老年人,80多岁,现在只有夏天在丽都花园住,“冬天因为穿得太多,爬不动楼梯,老人只好住在儿子家。”“6楼有一位单亲妈妈带孩子,家里老人来搭把手,但是上楼不便,每次碰到我都要问电梯什么时候才能装起来。”


自2018年开始,成都市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文件陆续出台。顾女士表示,“当时住户都觉得很好,所以我就开始组织大家签字。业委会很支持这个事情,当时为我们提供文件,我们的签字全程是在业委会主任的指导下进行的。”


据介绍,签字几乎耗时一年,因为很多老人住在儿女家,不住在丽都小区,联系他们签字花了很长时间。

底楼住户

担心采光和噪音等影响

一户最后被说服 另一户坚决反对


然而,装电梯一事,也会对底楼住户造成影响。李某夫妻就表示,增设电梯可能产生采光、通风、噪音等较大不利影响。他们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在楼上住户贴出要装电梯的相关公告后,他们直接在公告上留言“坚决反对”。


对于加装电梯对李某夫妻住家的影响,顾女士说,最后商定的方案是将电梯安装在单元门里面,进入单元楼的通道会变窄,但是不会影响到一楼住户的采光。同时,要安装的电梯是自举式的,没有机房,因此一楼住户不会被噪音影响。


顾女士称,在与底楼另一家住户沟通电梯安装时也并非一帆风顺,该住户对加装电梯存有疑问,“后来社区派了专业人员跟102的阿姨讲电梯的原理,最终会把电梯安到哪里,该住户最后签了字。”


顾女士介绍,加装电梯受影响最大的是2楼和3楼住户,因为他们的家中有一个露天阳台,加装电梯会占用他们的一部分阳台,“特别是3楼,占用阳台面积是比较大的,但是那个姐姐特别理解我们。”


2019年初,该单元楼上住户对加装电梯的需求与日俱增,遂积极办理加装电梯手续。顾女士等楼上住户在与电梯公司形成初步加装电梯方案后,社区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公示。李某夫妻看到公示材料后,在其上书写了反对意见。


该案中的单元楼


起诉

未在加装电梯公示材料上签字

底楼住户认为委托书无效


据法院方面介绍,“反对意见”被楼上住户知晓后,积极与李某夫妻进行沟通,但由于双方之间分歧较大,几次沟通均不欢而散。于是楼上住户与电梯公司协商,重新制定了加装电梯方案,将对李某居家影响降到最低。


新的方案和文件进行公示后,李某夫妻未表达反对意见,楼上住户便积极办理加装电梯手续。在此过程中,楼上住户出具了委托顾女士等人作为业主代表办理加装电梯的委托书。同时,在相关人员的指导下,在公示中留白的内容上,李某房号处书写了“不参与、不反对”的内容,并将14户业主中有12户同意的内容,修正为14户均同意的内容,由顾女士与电梯公司签订了《实施主体授权代理业主委托书》。


几个月后,电梯公司张贴了《电梯施工告知书》,此时李某夫妻才发现,原来本楼栋的电梯已经进入准备施工阶段。他们不明白,为何自己不同意,居然进入了准备施工阶段。当李某夫妻发现有人在其房号处冒签,并载明14户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时,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实施主体授权代理业主委托书》无效。


庭审中,李某夫妻二人表示,其作为底楼住户并未同意增设电梯,也未委托顾某(顾女士)等人作为业主代表,公示材料中书写的14户均同意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且有人冒签了二人“不参与、不反对”的内容,《实施主体授权代理业主委托书》中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


判决

已符合“2/3业主同意”

表述上的瑕疵不导致委托书无效


该案承办法官陶丽梅组织各方调解未果,经审理后认为,14户业主中10户均在委托书中签字同意委托顾某等人作为业主代表,即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委托相关人员作为业主代表,符合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方式,业主代表具有合法授权。


同时,业主代表在《实施主体授权代理业主委托书》中签字委托某电梯公司作为增设电梯代理业主的行为,并未违反和超过委托书约定的权限。虽其中载明的14户业主均同意增设电梯存在表述上的瑕疵,但该内容是在李某夫妻并未在第二次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委会表示过反对意见,对应签字栏留白的情形下,电梯公司代为书写的“不参与、不反对”。


从公示结果显示,14户业主中有12户均同意增设电梯,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之规定,故该瑕疵并不导致《实施主体授权代理业主委托书》中该内容无效。李某夫妻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足,法院据此驳回了李某夫妻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陶丽梅


说法>>

也应保障低楼层住户的合法权益


该案承办法官陶丽梅表示,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既有住宅对加装电梯的需求与日俱增。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加装电梯是一项民生工程,宗旨是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多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惠及民生的好事,能有效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提升居民的幸福感。2018年8月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21年1月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两份文件中均明确载明了“政府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


从以上政府文件可以看出,为多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系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事工程。然而多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楼上住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底楼和其他低楼层住户带来通风、采光、噪音等一定不利影响,但本着邻里团结和睦、互助友爱的原则,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底楼和其他低楼层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而其他业主在安装电梯时,也应当选择给底楼和其他低楼层住户带来较小不利影响的安装电梯方案或给予适当补偿,保障低楼层住户的合法权益,实现团结互助,共建和谐邻里。


对于该判决结果,李某二人的诉讼代理人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邬贵刚表示:“宣判的理由说得比较清楚,但不管怎么说,该案中底楼住户的利益受到侵犯和影响,而现有的加装方案中并未充分考虑到底楼住户利益受损的情况。如果这样就可以执行的话,肯定会出现‘多数暴力’的问题。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党和政府的惠民工程,但是怎么来实施、推进,还需要政府出台更多的、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可操作性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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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林霜

校对:余普

审核:黄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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